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統一編號:19394627
發文字號:財北國稅字第1140001234號
財政部圖示
財政部賦稅署 · MINISTRY OF FINANCE
臺北國稅局 · NATIONAL TAXATION BUREAU OF TAIPEI
正式公文 | OFFICIAL DOCUMENT
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· 臺北市
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通知書
主旨:貴公司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暨補繳稅款事宜
1. 依據所得稅法第 80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64 條規定,經查核貴公司 114 年度(自 114 年 1 月 1 日至 114 年 12 月 31 日)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,核定結果如下。
2. 本局參酌貴公司檢附之帳簿憑證及相關文件,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調整增減項目,請於文到 30 日內繳納應補稅款,否則將依同法第 220 條加徵滯納金。
核定項目及金額(新臺幣元)
項  目金  額
營業收入淨額12,500,000
營業成本8,200,000
營業費用(含管理及銷售)2,350,000
非營業收益(利息、租金等)180,000
非營業損失45,000
課稅所得額2,085,000
應納稅額(稅率 20%)417,000
減:投資抵減及扣繳稅款52,300
本次核定應補稅額364,700

註:逾期繳納者,依所得稅法第 220 條加徵滯納金(每逾 2 日加徵 1%)。

📎 應備文件 / REQUIRED DOCUMENTS
請於文到 21 日內補送(逾期將依法逕行核定)

•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調整明細表
• 資產負債表、損益表及科目明細帳
• 銀行存款明細(114 年 1 月至 12 月)
• 統一發票購買明細及營業稅申報書影本

⬇ 下載核定通知書及計算表

內容包含:核定通知書(PDF)、稅額計算表、復查申請書格式
3. 台端如對本核定內容不服,請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規定,於收到本通知書次日 起 30 日內,檢具復查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,向本局申請復查。逾期未申請者,視為核定確定,將移送強制執行。
王 志 強
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審查一科 科長
(職章:A193616901)
承辦人:陳 強 政   分機 2267
本件以電子簽章簽署,效力等同紙本公文
簽章序號:MOF-TPE-20260722-0081
財政部賦稅署
TAIWAN
臺北國稅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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